证券代码:000877 证券简称:天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6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0 号)(简称“决定书一”)及《关于对赵新军、满高鹏、赵旭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1 号)(简称“决定书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一)决定书一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你公司 2023 年至 2025 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个别项目存在关 键假设设定与历史数据差异较大且缺乏合理依据等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2、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 一是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南方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使用预期损失信用模型更新测算 2025 年应收账款预期损失率时,将计算表中个别单元格数据引用错误,导致 2025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2,109.15 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是你公司测算信用减值损失时,存在个别迁徙率考虑不充分的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 “赵新军、满高鹏、赵旭飞: 经查,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或公司)存在商誉减值测试、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的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赵新军、总裁满高鹏、财务总监赵旭飞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新军、满高鹏、赵旭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等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