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6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已调解结案、案件二已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 2,205.34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江南锻造”)就与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建”)、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华建”)等主体买卖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 2 起诉讼,要求天津华建、扬州华建等主体支付货款本息。根据案件前期进展,涉案金额合计2,293.18 万元。近日,江南锻造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案件二的《民事判决书》(2026)津 0115 民初 3417 号。根据案件最新进展,涉案金额变更为2,205.34 万元。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案件一已调解结案,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 法定代表人:姜伟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6 被告一: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路 8 号 2-A450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二:扬州国都飞扬先进智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地:扬州市邗江区月城科技广场 2 号楼 24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四: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2 号院内 2 号平房 N25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2.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2 年 7 月,江南锻造与天津华建签署《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天津华建委托江南锻造制造零件。《合同》签署后,江南锻造按采购订单进行生 产加工。后天津华建、扬州华建和江南锻造于 2023 年 8 月、2023 年 11 月先后 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天津华建将部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扬州华建,扬州华建向江南锻造付款,天津华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扬州华建现已拖欠货款 3,731,476.80 元。经计算,截至 2026 年 2 月 8 日,逾期付款利息为 643,207.45 元。 被告一扬州华建前期通过票据支付案涉合同项下的货款合计 430 万元。后原告江南锻造向案外人背书转让前述票据,但出票人和承兑人扬州华建到期拒付前述票据。经原告江南锻造与案外人协商,已就前述票据内的 350 万元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后原告江南锻造在案件二前期诉请金额基础上,新增主张前述 350 万元票据对应的货款及相应利息,并已向法院申请调整案件二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扬州华建支付原告货款本息合计 8,109,868.41 元; (2)天津华建就扬州华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扬州国都在其违规减资 80 万元范围内就扬州华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6 (4)判令北京华建在其未依法出资的 5,680 万元内就天津华建上述付款义 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因上述两案合同主体、合同关系均存在密切联系,故一并作为重大案件进行 披露,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4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7)以及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和 6 月 23 日分别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2026-03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扬州华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南锻造货款 7,231,476.80 元 及按照同期一年期 LPR1.2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天津华建对扬州华建以上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北京华建在 56,800,000 元范围内就天津华建以上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4)保全费 5,000 元,由扬州华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南锻造, 天津华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北京华建在 56,800,000 元范围内就天津华建的连带 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驳回江南锻造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根据案件一调解结果和案件二的最新进展,上述两起案件涉案金额合计变更 为 2,205.34 万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进展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事由 涉及金额 案件受理 进展情况 (元) 日期 1 安徽林洪重工科 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票据纠纷 980,000.00 2026.7 已结案 技有限公司 2 张化机(苏州) 山东睿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5,429,750.00 2026.9 已结案 重装有限公司 3 李大柱 东台烽晨重工有限公司 、张 合同纠纷 200,232.84 2026.10 已受理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6 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6)津 0115 民初 3417 号。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