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6-03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局裁决,尚未执行。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涉案金额:292,442,288.66 元(含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目前裁决结果尚未实际执行,执 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不能确定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 响金额。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6)京仲字第 0484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赵兴国 被申请人二:孙文 被申请人三:Wenhui Yuan 被申请人四: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内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以其持有的被申请人四的股权为限,连带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本金共计 200,000,000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以其持有的被申请人四的股权为限,连带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利息共计 90,213,699 元(暂 计算至 2026 年 5 月 7 日);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四对前述仲裁请求中应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就上述第 1 项和第 2 项仲裁请求所涉的股权回购价 款本金及利息,在被申请人履行回购义务及被申请人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分配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共计145,000 元。 以上共计 290,358,699 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本次仲裁涉及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9 月 14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四的其他股东签署《投资 协议》,约定申请人以共计 200,000,000 元增资款认购被申请人四的部分股权; 申请人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支付共计 200,000,000 元增资款,被申请人四向申请 人出具了出资证明书。 2021 年 12 月 30 日,申请人及其他投资者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 申请人三(即被申请人四的创始股东)签署《股东协议》,对被申请人四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的时限,以及发生未能如期完成的情形时被申请人应履行的回购义务和创始股东应分别承担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约定。现被申请人四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人依约享有回购权,并已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出回购 通知,要求其尽快履行回购义务,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回购。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致使申请人产生了经济损失及部分费用,故申请人依照《投资协议》《股东协议》的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6 年 6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该案的受理通知〔案号:(2026)京仲 案字第 04844 号〕。上述事宜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关于公司提起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裁决情况 基于案情及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按照比例合计分别向申请人一和申请人二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 40,000,000.00 元和 160,000,000.00 元; (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按照比例合计分别向申请人一 和申请人二支付股权回购款利息(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起至实际收到回购价款之 日止,暂计算至 2026 年 5 月 28 日)18,218,082.19 元和 72,872,328.77 元; (三)被申请人一、二、三的付款义务以其各自在裁决作出日持有的被申请人四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为限; (四)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共同向申请人一、申请人二支付律师费 80,000 元; (五)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共同向申请人一、申请人二支付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58,072 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 1,208,805.7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共同承担,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共同向申请人一、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一、申请人二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1,208,805.70 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 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该仲裁事项及其裁决结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目前裁决结果尚未实际执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不能确定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