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6-55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2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 29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 1 号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91 人,代表股份 261,638,567 股,占股 份总数的 40.1510%。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189,429,27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9.06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8 人,代表股份72,209,293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1.0812%。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488 人,代表股份 4,416,493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677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秦桂森、黄雨桑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提案 同意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表决结果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59,808,498 99.3005% 补选范向阳为公司第十一届董 1.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 当选 事会非独立董事 2,586,424 58.5628% 情况 总表决情况 259,817,042 99.3038% 补选李建峰为公司第十一届董 1.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 当选 事会非独立董事 2,594,968 58.7563% 情况 总表决情况 259,831,065 99.3092% 补选徐志宾为公司第十一届董 1.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 当选 事会非独立董事 2,608,991 59.0738% 情况 非累积投票议案: 提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股数 股数 股数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 (股) (股) 通 关 于 修 订 总表决情况 261,361,667 99.8942% 199,700 0.0763% 77,200 0.0295% 0 过 《 公 司 章 其中,中小 2.00 程》及相应 通 股东的表决 4,139,593 93.7303% 199,700 4.5217% 77,200 1.7480% 0 制度的议案 过 情况 1、上述提案均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其中提案 2.00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2、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范向阳先生、李建峰先生、徐志宾先生担任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止。 3、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