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755)2939-5289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实丰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特指中国大陆地区)及现行《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 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0 月 6 日作出的《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告的《实丰文化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股东,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7 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文冠路澄华工业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俊权先生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 证明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有 7 名,均为股东代表或自然人 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458,741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310%。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