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制度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以及《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是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依据本制度制定的各项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子制度,均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相冲突;如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项下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适用性原则:制度要与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结构、管理现状、风控水平等相适应且具有可操作性,并要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更新。 (三)全面性原则:制度体系的内容范围应对管理业务进行全覆盖;制度体系要注意系统性和协调性,要与管理流程协调和匹配,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和遗漏。 (四)规范性原则: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公司的制度管理决策者、制度主责部门、制度审核、发布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部门。 第六条 制度管理决策者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首席执行官(总裁)办公会议。制度管理决策者负责相关制度的审批及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其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明确向首席执行官(总裁)办公会议授予的规章制度审批权限,包含授权范围、期限和报告要求等;听取规章制度制定及更新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监督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第九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办公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公司年度规章制度更新计划; (二)审议批准经营管理类中规定层级和办法层级的规章制度; (三)对经营管理类中制度层级的规章制度先行审议,通过后按本制度报送董事会批准; (四)监督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首席执行官(总裁)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组织规章制度的拟订、报批和实施。分管领导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先行预审。 第十条 各部门是其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主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规章制度更新计划,提出临时立项申请; (二)承担主责规章制度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 (三)对主责规章制度的报审、印发、宣贯、执行、评估、修订和废止负主体责任; (四)对其他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五)指导各下属单位对口领域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依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内部控制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独立监督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督促责任主体完成整改,并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法务部主要负责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和风险把控。 第十三条 证券部和运营管理部为公司规章制度保密审核及发布部门,证券部进行制度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核与对外披露;运营管理部进行制度信息的对内发布及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度体系 第一节 制度分类 第十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按其规范的对象,划分为治理类与经营管理类两个类别。 第十五条 治理类规章制度用于界定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首席执行官(总裁)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 经营管理类规章制度是规范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类规章制度由高到低设三个层级,依次为制度、规定、办法: (一)制度。处于经营管理类规章制度体系第一层,对某一主要经营管理领域作出统筹性、原则性安排,确立该领域的管理体制、职责划分和基本要求。此类文件名称统称“制度”。 (二)规定。处于经营管理类规章制度体系第二层,就某一管理领域或者管理事项作出具体规范,用于落实上位制度确立的原则和要求。此类文件名称统称“规定”。 (三)办法。处于经营管理类规章制度体系第三层,就具体事项明确办理条件、操作步骤、执行标准和责任分工。此类文件名称一般称“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规则”等。 层级归属根据规章制度所规范事项的覆盖范围和效力确定,不单纯依据文件名称判断。主责部门不得通过变更名称、调整文种或者拆分内容的方式,规避本制度确定的审批层级和程序。层级归属存在分歧的,由法务部会同运营管理部门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提交首席执行官(总裁)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节 内容与体例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体例格式应统一规范。 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述应准确、严谨、规范、简练,规范的内容应具体、合理,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责任主体应明确,具体管理流程应清晰、可行。 不同规章制度涉及同一工作内容的,相关定义和表述应保持一致,管理逻辑相互衔接、避免冲突。 第十八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依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准则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文本一般应当载明下列要素: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二)管理对象与适用范围; (三)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四)管理规范的内容、要求与流程;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 (六)解释部门; (七)施行日期、试行期限。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的体例可根据内容繁简程度确定。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应按下列格式要求统一编排: (一)规章制度名称:居中对齐,二号宋体(加粗); (二)章的标题(如有):居中对齐,三号宋体(加粗); (三)节的标题(如有):居中对齐,四号宋体(加粗); (四)制度正文使用宋体小四字体,数字及英文应采用新罗马体( Times NewRoman),1.5 倍行距; (五)规章制度版本时间以规章制度发布时间为准。 第四章 全过程管理 第一节 制定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制度制定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制订部门起草制度。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执行的,可以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二)制订部门征求相关各方对于制度草案的意见;其中,法务部会同证券部负责对制度草案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包括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并对制度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法律顾问(如需)在法律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制度草案提出审核意见。 (三)制订部门结合相关各方书面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调整。 (四)制订部门将调整后的制度草案、制度制订说明(含制订部门对各方反馈意见、法律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等)一并提交相关审议机构审议。 (五)制度经最终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后,由证券部进行制度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核与对外披露;后由运营管理部进行制度信息的对内发布。 第二节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完成审核后,按本节确定的层级提交审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治理类规章制度由下列机构审批: (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前项以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前两项以外的治理类规章制度,由首席执行官(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首席执行官(总裁)办公会议认为该规章制度重要、影响面广或者确有必要由董事会审议的,可以提请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类规章制度由下列机构审批: (一)制度层级,先由分管领导预审,再提请首席执行官(总裁)办公会议审议;经其审议通过的,报送董事会批准; 公会议审议,经批准后即行印发。 第二十六条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完成前置环节;按照规则需要先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者发表意见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首席执行官(总裁)办公会议可以将某项规章制度提交高于本制度规定层级的机构审批。主责部门认为应当提级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