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143 号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关于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143 号 致: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 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 东会。2026 年 10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公告了《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0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0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 38 号天和新城市广场A 座 20 楼会议室。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3 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100,163,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9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2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20,28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671%。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9,879,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4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9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20,28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71%。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通过现场、视频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9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670%;反对 24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295%;弃权 24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790,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70%;反对 24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295%;弃权 24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增加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60,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79%;反对 49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980%;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78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07%;反对 49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91%;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增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901,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88%;反对 1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23%;弃权 1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89%。 其中,中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