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重庆、杭州、宁波、常州、江阴、南通、上饶、南昌、郑州、成都、太原、南宁、西安、武汉、昆明、印尼、华盛顿特区、纽约 重庆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环球金融中心 43A 层 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10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10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统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拟定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下午 14:50 在重庆市璧山区 璧泉街道剑山路 100 号公司办公楼 506 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 。 公 司 以 公 告 形 式 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规则、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综上,公司预先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了公司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下午 14:50 在重庆市璧山区 璧泉街道剑山路 100 号公司办公楼 506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佳莉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23 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23 日 0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8,09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2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2,94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8%。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9人,代表股份2,9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2人,代表股份121,04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09%。 根据朱堂福先生、熊敏女士、朱俊翰先生与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于 2025年 7 月 9 日签订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自股份交割日起至相关弃 权终止情形发生止,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朱堂福先生所持剩余 8,877,320 股股份、熊敏女士所持 65,600 股股份、朱俊翰先生所持 74,665,600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议,朱堂福先生、熊敏女士、朱俊翰先生放弃相应表决权。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刘佳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刘佳莉女士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120,274,7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有效选举票数2,191,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4.04%。 选举结果:刘佳莉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