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薪酬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任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外部董事。 (一)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 (三)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总体薪酬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按劳取酬原则。公司支付董事的薪酬要与其在公司履行职责、付出劳动的价值相称,与其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市场定价原则。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第四条 董事薪酬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独立董事薪酬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执行,定期发放。 (二)内部董事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和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执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和绩效考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内部董事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绩效薪酬应留有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外部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公司定期领取津贴(可以参照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每年度按照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可以发放绩效津贴。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到公司及所属企业考察调研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需符合相关规定),不视为发放薪酬。 第六条 因公司董事会改选或正常工作需要,任期不满一年的,薪酬按实际任职时间发放。 第七条 董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