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的合规 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相关财务核算的合 理性以及有关会计、审计、股票价值、投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 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962-6699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对本次发行 方案进行调整,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对本次发行 方案进行调整,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 (二) 国资审批程序 2026 年 3 月 20 日,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轻工”)出具《广 州轻工集团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批复》(穗轻工贸集资[2026]75 号),同意本次发行的方案。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6 年 9 月 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0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根据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主承销商”)签署的本次发行相关的承销协议,华泰联合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 发行对象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及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属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