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或“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五)持股 5% 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七)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渠道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 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 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法律法规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等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 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特殊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 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 容、格式、编制、披露,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时,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和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