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SHENZHEN,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153号 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动力”)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智动力、公司 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 指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次归属 指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作废 指 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部分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 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智动力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智动力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上述议案已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7日期间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8月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