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目 录 释 义...... 2 律师声明...... 3 正 文...... 5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5 三、结论意见......8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蓝丰生化、上市公司、公 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6 年限制性 本次授予 指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如无特别说明)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 任蓝丰生化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 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就本激励计划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确认函;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均与其正本或原件 相符,所有文件或材料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数 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 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引用 时,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第二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6 年 9 月 4 日至 2026 年 9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方式对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