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編號:995)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 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8月21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廣宣公司與驛達公司訂 立2025年經營權租賃協議;及(ii)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4月30日的公告,內容有 關本公司與驛達公司訂立2026年經營權租賃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2026年9月30日,寧宣杭公司(作為出租人)與驛達公司(作 為承租人)訂立水東租賃協議、南漪湖租賃協議及中溪租賃協議。據此,寧宣 杭公司同意將水東服務區、南漪湖服務區及中溪服務區的經營權出租予驛達公 司,以經營餐飲、住宿、汽車維修、充換電、廣告、副食品及百貨等項目。 截至本公告日:(i)寧宣杭公司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及(ii)驛達公司為安 徽交控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安徽交控集團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約33.63%,故上述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 續關連交易。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8月21日及2026年4月30日之公告披露,廣宣公司及本 公司分別與驛達公司訂立2025年經營權租賃協議及2026年經營權租賃協議(統稱「舊經營權租賃協議」)。由於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與舊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乃 與 同 一 關 連 人 士( 即 驛 達 公 司 )訂 立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A . 8 3條的 規定,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交易須與舊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交易合併計 算並被視為一項事務處理。 由於適用於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的上市規則所規定之最高 百分比率按年及按合併基準計算超過0.1%但低於5%,且該交易根據一般商務條 款進行,因此該交易獲豁免取得本公司獨立股東的批准,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章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 租賃協議 於2026年9月30日,寧宣杭公司與驛達公司訂立三份租賃協議。各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1) 水東租賃協議 日期 2026年9月30日 協議方 (1)寧宣杭公司(作為出租人);及 (2)驛達公司(作為承租人)。 租賃資產 S05宣桐高速宣寧段水東服務區 經營項目 餐飲、住宿、汽車維修、充換電、廣告、副食品、百 貨等。 租賃期限 2026年8月28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年租金 人民幣720,000元;提供90天免租金改造裝修及證照 辦理期。 租金支付 租金按年支付。驛達公司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當年度租金,並於取得寧 宣杭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一個月內,將年度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寧宣杭 公司指定賬戶。水東租賃協議及中溪租賃協議訂明,當年度實際經營天數不足 一年的,租金按實際經營天數折算,以一年365日計算。 其他主要條款 寧宣杭公司須協助驛達公司協調地方關係、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並不得在服 務區內經營與驛達公司租賃經營項目相同的項目。租賃期滿前,寧宣杭公司將 就繼續租賃經營與驛達公司洽談,而驛達公司具有優先承租權。 驛達公司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配合寧宣杭公司對其經營活動 的指導、監督及管理,並負責服務區內疏導、保潔及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未 經寧宣杭公司允許,驛達公司不得經營租賃範圍以外的項目。 在驛達公司有違法經營行為、利用租賃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並損害公共利 益、經催告後仍拒不支付租金,或雙方協商一致等情形下,相關租賃協議可予 解除。 (2) 南漪湖租賃協議 除以下內容外,南漪湖租賃協議的其他主要條款與水東租賃協議規定的條款相 同: 日期 2026年9月30日 協議方 (1)寧宣杭公司(作為出租人);及 (2)驛達公司(作為承租人)。 租賃資產 S03寧宣高速狸宣段南漪湖服務區 經營項目 餐飲、住宿、汽車維修、充換電、廣告、副食品、百 貨等。 租賃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年租金 人民幣80,000元。 (3) 中溪租賃協議 除以下內容外,中溪租賃協議的其他主要條款與水東租賃協議規定的條款相 同: 日期 2026年9月30日 協議方 (1)寧宣杭公司(作為出租人);及 (2)驛達公司(作為承租人)。 租賃資產 S05宣桐高速寧千段中溪服務區 經營項目 餐飲、住宿、汽車維修、充換電、廣告、副食品、百 貨等。 租賃期限 2027年7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年租金 人民幣800,000元;提供90天免租金改造裝修及證照 辦理期。 為免生疑問,在簽署水東租賃協議或南漪湖租賃協議之前,雙方之間並無任何 法律義務,亦未產生任何交易金額。 租金釐定基準 上述租金乃根據雙方協商並按公平原則,參考(1)各份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租期內相關路段的歷史及年度預計車流量;(2)以前年度各服務區經營情況;(3)類似服務區在市場之現時租金水平;(4)安徽省內高速公路路網不斷加密後對本公司路段的分流影響;以及(5)服務區在文明創建、安全生產、用工成本、環境治理、服務保障等方面投入增加等因素而釐定。 年度上限 以2026年、2027年、2028年及2029年12月31日為止的每一個年度之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項下的最高年度價值(即年度上限)如下,等同本公司每年根據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預期所收取的租金: 年度 水東 南漪湖 中溪 合計年度上限 2026 人民幣71,013.70元 人民幣80,000元 人民幣0元 人民幣151,013.70元 2027 人民幣720,000元 人民幣80,000元 人民幣206,027.40元 人民幣1,006,027.40元 2028 人民幣720,000元 人民幣80,000元 人民幣800,000元 人民幣1,600,000元 2029 人民幣0元 人民幣0元 人民幣800,000元 人民幣800,000元 鑒於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及舊經營權租賃協議均與同一關連人士(即驛達公司)訂立,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之規定,上述關連交易可予合併並視為單一交易。經考慮上市規則第14A.81及14A.82(1)條就根據舊經營權租賃協議及服務區經營權租賃協議訂立的交易的適用合併計算規定,截至(i)2026年12月31日;(ii)2027年12月31日;(iii)2028年12月31日;及(iv)202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計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11,427,113.70元、人民幣5,597,327.40元、人民幣1,664,772.60元及人民幣800,000元。 交易的原因及裨益 驛達公司作為專門的服務區管理公司,擁有較為專業的管理團隊、成熟的管理辦法和豐富的管理經驗,數次榮獲「中國高速公路優秀服務區管理公司」稱號。驛達公司亦為安徽省內較具經驗的管理公司。本集團將服務區出租予驛達公司,可讓本集團從服務區賺取租金收入,同時讓服務區由專門提供該等營運及服務的公司營運,從而改善本集團高速公路的服務質量。 經考慮上述原因及裨益,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租賃協議之條款及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租賃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於本集團一般及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董事會確認 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