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 8-1 号科姆龙科技园 A 栋 1201)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六年九月 声 明 1、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要安排 1、本次发行已经由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28,514,826股(含本数)。 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37,297.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额 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 75,218.80 67,304.00 产基地建设项目 1 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 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 产建设项目 产线建设项目 10,856.20 9,256.00 小计 86,075.00 76,560.00 2 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24,713.00 21,737.00 3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39,000.00 合计 150,788.00 137,297.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6、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得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8、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9、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0、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5]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股利分配政策并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存在每股收益等指标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七章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之“六、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承诺,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二、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六章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容量、客户需求以及公司未来产能布局、经营状况和技术储备等充分调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