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6]字 0923 第 0667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6]字 0923 第 0667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已于 2026 年 8 月 7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鉴于发行人补充上报 2026 年 4-6 月财务数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并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于 2026年 9月 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按照上交所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19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的有关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和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更新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 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8 《审核问询函》2.关于业务与经营情况 ......8 第一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前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调整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更,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股份数量 质押数量 持股比例 号 (股) (股) (%) 1 黄治家 境内自然人 18,275,464 -- 19.23 2 厦门市同聚同源咨询管理 其他 12,477,042 -- 13.1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 其他 2,800,000 -- 2.95 4 蒋仕波 境内自然人 2,758,498 -- 2.90 5 刘健 境内自然人 2,590,198 -- 2.73 6 黄淮 境内自然人 2,520,648 -- 2.65 序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股份数量 质押数量 持股比例 号 (股) (股)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信澳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 其他 1,762,274 2.85 投资基金 8 高雅萍 境内自然人 1,374,184 -- 1.45 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920,102 -- 0.97 工银瑞信基金-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10 险-工银瑞信基金国寿股 其他 684,437 -- 0.72 份均衡股票型组合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6年 6月 8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5%以上股东及董事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同聚同源,公司副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刘健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同聚同源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9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00%;刘健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5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治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副总经理黄淮先生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 公司收到5%以上股东同聚同源的减持进展告知函,同聚同源于2026年9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14,898股,于 2026年 9月 24日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17,000 股,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18,102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同聚同源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变更为 12.13%。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淮先生、同聚同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 35.01%减少至 34.0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治家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受限情况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未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截至报告期末,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前十大客户新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主要有: 签订日期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号 采购方 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