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842 股票简称:翔鹭钨业 公告编号:2026-069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53 号)同意,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6,465,652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8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90,841,086.12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3,822,110.55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7,018,975.5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划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司农审字[2026]26010210021 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2026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办理开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300 亿米光伏用超细钨合金丝生产项目” 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翔鹭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鹭新材料”)具体 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翔鹭新材料、国盛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翔鹭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人民币元) 年产300亿 米 光 伏 用 中国农业银行股 超 细 钨 合 广东翔鹭新材料 4416100104002 份有限公司潮州 金 丝 生 产 0 有限公司 7610 分行 项 目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条款 甲方一: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东翔鹭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丙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161001040027610。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300 亿米光伏用超细钨合金丝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逸驰、丁万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翔鹭新材料、开户银行、国盛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