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及会议召集人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 15:00 在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 28 号科技大厦 2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 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167,829,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090%。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共计 435 人,代表股份 424,892,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2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43 人,代表股份1,592,721,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19%。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提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使用全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在建项目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566,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 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