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拟提交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权属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权属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