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60313-00002 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三)召开。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唐永生律师、李心悦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 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17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列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 2026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 9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万仁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3,875,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513%。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9,174,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14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8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701,2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6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371,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96%。 (二)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2,060,75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515%;反对1,814,6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485%;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56,87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226%;反对1,814,6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4%;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拟作为202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