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7 证券简称:浩辰软件 公告编号:2026-028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35,725,829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5,725,829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10 月 12 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新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翔、梁江、潘立、邓力群、梁海霞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新实际控制的企业苏州星永宇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永宇合伙”),因触发了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7 年 4 月 9 日,本次解除限售后,相关承诺主体将继续履行其自愿承诺 并实行自律管理,该部分限售股股东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3,807,389 股,占本次上市流通总数的 94.63%,占公司总股本的 35.43%。 (因 2026 年 10 月 10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作出的《关于同意苏州浩 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28 号),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浩辰软件”)获准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21.82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487.28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3,540.385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9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946.894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及前述限售股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增加的股份,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9 名,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35,725,8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44%,该部分限售股的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该部分限售股股东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新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翔、梁江、潘立、邓力群、梁海霞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新实际控制的企业星永宇合伙,因触发了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7 年 4 月 9 日,本次解除限售后,相 关承诺主体将继续履行其自愿承诺并实行自律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1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5,725,829 股,现锁定期即将届 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4,872,8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5,403,859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468,941 股。上市后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6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65,514,288 股,各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股份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6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95,420,372 股,各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首发限售股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新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翔、潘立、梁江、邓力群、梁海霞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锁定期满后,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 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5)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新实际控制的星永宇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锁定期满后,若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3、股东陆光辉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取得工商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4、股东顾柳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取得工商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