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9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5,5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3%。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6年 9 月 29 日。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共 235,5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得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的公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则同意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3 年 5 月 8 日 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四)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对回购注销及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5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六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及回 购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2026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 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因此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6年 5 月 13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 解除限售条件。 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 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三个会 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 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 320A007896号): 件。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 1、公司2023 年 度的净资产收益 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率为8.37%,高于2019-2021年净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4.47%) 1.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公司2019-2021年净资 ,符合该项业绩考核指标。 产收益率的平均值(4.47%); 2、以2019-2021年三年均值为业 第一个解除 2. 以 2019-2021 年 三 年 均值为业绩基数,2023年扣非 绩基数,公司2023年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