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 录 一、 本次交易方案 ...... 4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 12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12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13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情况 ...... 17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7 八、 关于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 17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18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18 十一、 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18 十二、 本次交易的审核关注要点核查 ...... 19 十三、 结论性意见 ...... 24 附件一:授权专利...... 27 附件二:注册商标...... 44 附件三:软件著作权 ...... 62 附件四:作品著作权 ...... 74 附件五:域名 ...... 75 附件六:租赁物业清单...... 76 引 言 致: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委托,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计算或标的公司)65.47%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出具《北京 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3月 13 日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 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由 2025 年 12 月 31 日调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容诚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00Z4655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及/或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与本 次重组相关的重大法律事实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之“一、本次交易方案”中披露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购买方的主体资格 1.前十大股东 根据慧博云通披露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慧博云 通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 比例 1 申晖控股 85,500,000 21.16% 2 慧博创展 60,000,000 14.85% 3 宁波和易通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713,100 4.88% 4 余浩 11,683,497 2.89% 5 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 6,432,899 1.59% 6 上海太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老友玉衡一号私 4,877,400 1.21% 募证券投资基金 7 刘小元 4,211,900 1.04%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790,626 0.94% 9 西藏金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460,000 0.86% 10 谢海闻 2,675,362 0.66% 2.慧博云通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 根据慧博云通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公示系统查询,补充核查期间,慧博云通注册资本变更为 403,601,000 元,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慧博云通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1.非自然人交易对方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公示系统查询,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乐山高新投 根据乐山高新投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乐山高新投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城市绿化管理;广告发布;初级农产品收购;木材销售;林业产品销售;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医护人员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