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解聘及聘任总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解聘总会计师的议案》《关于聘任总会计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由于年龄原因,公司董事会解聘邢跃宏先生兰花科创总会计师职务,我们认为相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解聘邢跃宏先生公司总会计师职务。 二、经对李军莲女士相关个人资料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公司提名和聘任李军莲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的审议程 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军莲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