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中教未来国际教育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系由吴井军、韩丽共同投资设 立的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17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10878864672X6,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其中:吴井军出资 90 万,占注册资本的 90.00%;韩丽出资 10 万,占注册资本的 10.00%。 2015 年 1 月 29 日,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本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至 1,000 万元。本次 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为吴井军出资 900 万,占注册资本的 90.00%;韩丽出资 100 万,占注册 资本的 10.00%。 2016 年 1 月 10 日,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吴井军将其持有的 13.50%、9.00%、18.00%、36.00%、 13.5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宁波高新区新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曲水华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新愿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曲水华航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红山远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同意韩丽将其持有的 1.50%、1.00%、2.00%、4.00%、1.5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宁波高新区新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曲水华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新愿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曲水华航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红山远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为宁波高新区新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 150 万,占注册资本的 15%;曲水华唐投 资有限公司出资 100 万,占注册资本的 10%;宁波高新区新愿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200 万, 占注册资本的 20%;曲水华航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400 万,占注册资本的 40%;宁波高新区红山远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 150 万,占注册资本的 15%。 2016 年 3 月 10 日,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新区新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曲水华航 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新愿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曲水华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红山远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实际控制人吴井军、韩丽夫妇签订《关于收购中教未来国际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依据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6]92 号 《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 月 31 日,本公司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87,543.26 万元。 参考评估结果,交易双方经友好协商确定本公司 6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52,200.00 万元,即对应整体估值为 87,000.00 万元。最终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52,200.00 万元现金收购曲水华航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新愿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60%股权。本次变更完成后的股权结构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600 万,占注册资本的 60%;曲水华唐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 100 万,占注册资本的 10%;宁波高新区新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 150 万,占注册资本 的 15%;宁波高新区红山远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 150 万,占注册资本的 15%。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 66 号院 2 号楼 305 室。法定代表人:吴井军。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教育咨询;声乐培训;舞蹈培训;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日报社)。 本财务报告系经本公司管理层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2、持续经营 本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公司财务状况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3、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本公司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4、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 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当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为: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中的相应份额以外,其余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