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11&10 层 Address: 29&11&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hina,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5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1 四、 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13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3 六、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4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4 八、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15 九、 结论意见 ......1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原尚股份/公司 指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划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权益的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 行权价格 指 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全部行权/ 解除限售或注销/回购注销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权益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励计划(草案)》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信君达/本所 指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国家机关、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系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外合资企业原尚物流(广州)有限公司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