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2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 号),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9,484,821股,发行价格为8.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9,528,246.2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8,905,189.67 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2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款、使用及管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在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了账号为 1000000010120101662202 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6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孙公司北方电网(奈曼旗)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网(奈曼旗)”)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近日,公司、北方电网(奈曼旗)、 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存放金 募集资金 额(元) 项目 浙江晨丰 浙商银行 补充流动 科技股份 股份有限 1000000010120101662202 143,670,036.12 资金及偿 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 还银行贷 分行 款 北方电网 交通银行 ( 奈 曼 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 旗)配售 公司锡林 155000014015003013442 0 资金 电有限责 郭勒分行 任公司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包含公司已在该行购买且尚在存续期内的现金管理产品。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北方电网(奈曼旗)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5000014015003013442,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 期限/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 1、甲方 2、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海光、黄福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 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11.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