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33893-2-O-16 号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电话:(86 755) 3680 6500;传真:(86 755) 3680 6599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杭州 ? 武汉 ? 海口 ? 香港 ? 新加坡 ? 纽约 ? 硅谷 ? 伦敦 www.hankunlaw.com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三点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北环路 313 号 公司综合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完成了《股东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 A 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6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73,777,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 A 股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59.2258%,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A 股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其代表 12 名,代表公司股份 2,753,939,78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115%。 2. 经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认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H 股股 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现场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代表公司股份 171,802,46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62%。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 A 股股东共计 5,540 名,代表公司股份 1,648,035,68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323%。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A 股中小投资者”)5,55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70,437,8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 A股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21.630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及本所律师、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 A 股股东资格、其他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568,344,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2%;反对 1,355,4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 4,078,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2%。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6,078,70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0%;反对 1,324,723 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弃权 3,034,400 股,占出席会议A 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62,566,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9%;反对 1,604,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弃权 9,607,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0%。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0,270,14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3%;反对 1,604,523 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8,563,160 股,占出席会议A 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拟注册发行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63,914,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4%;反对 5,690,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弃权 4,173,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1,709,178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5%;反对 5,690,150 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6%;弃权 3,038,500 股,占出席会议A 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