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26-089 债券代码:128135 债券简称:洽洽转债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1307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先保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77 名,代表股份221,780,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3834%。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276名,代表股份26,456,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139%。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股份数为209,619,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9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4,295,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5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8 人,代表股份 12,161,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88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8 人,代表股份12,161,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86%。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目前存续的第五期、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均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表决权,故第五期、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享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221,436,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1%; 反对324,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113,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18%;反对 324,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2%;弃权 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梁翔蓝律师、杨裕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