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 139 号荣禾·云图中心 15 层 Floor15,Ronghe Cloud Centre, No. 139, South Taibai Road,Xi'an City,Shaanxi Province,PRC 邮编/Zip Code:710065 电话/Tel:029-88360128 传真/Fax:029-88360129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西安)股会字【2026】第0003号 致: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任自力、韩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决定召开。 (二)2026年9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6-080)。《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投票事项等。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程序,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9:15—15:00。经核查,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与公告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97号中熔电气产业基地会议室及腾讯会议平台(会议号422-333-447)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广文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三)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70,975,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62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7,836,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14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3,139,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公司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16,700,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6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561,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人,代表股份3,139,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9%。 (四)经核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2名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了《关于召开2026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80),并于同日在上述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了公司本次股东会需要审议、表决的全部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充分、完整的披露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内容。具体提案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提案 2 需逐项表决 2.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2. 发行规模 2.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4. 债券期限 2.5. 债券利率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7. 转股期限 2.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2.11. 赎回条款 2.12. 回售条款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8. 担保事项 2.19. 评级事项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