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汇报和考察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向独立董事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财务总监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与年审会计师保持必要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上述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八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期间,独立董事均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