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6-01-11-03 致: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77 号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 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9 月 14 日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920,15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853%,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736,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3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3,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3,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3,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新增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904,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2%;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465%;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3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胡天任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秋艳 李悦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6 年 0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