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8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 14:30 在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店 口镇军联路 3 号万安集团有限公司大楼 6 楼 602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5,584,02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20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2,812,7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85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71,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3,645,83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417%; 反对 1,915,8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96%; 弃权 2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5,967,942股,反对 1,915,893 股,弃权 22,30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佳荣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金 晶 2026 年 9 月 14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昆明·哈尔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