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6-04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尚未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业绩承诺补偿股份 71,328,842 股(对应发行价 22.76 元/股)、该等股份对应的分红款、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仲裁费。 4、根据仲裁结果,十四名被申请人应分别向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东方中科对应补偿股份,合计 42,797,306 股,由申请人以人民币 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预计将由298,067,100 股减少至 255,269,794 股。 5、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已裁决,且裁决已经生效,预计将对公司 2026 年度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减少 2026 年度净利润 6.2 亿元左右。其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预期影响金额为 6.2 亿元左右,对公司年度经常性损益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就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万里红”)78.33%股权事项中十四名交易对方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争议事项,公司之前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相关仲裁事项已被仲裁委受理,且庭审阶段已经结束,涉案金额包括业绩承诺补偿股份 71,328,842 股(对应发行价 22.76 元/股)、该等股份对应的分红款、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仲裁费。公司已对上述64,750,039 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申请司法保全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8 月 30 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2025 年 7 月 29 日、2025 年 12 月 25 日、 2026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提起仲裁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关于公司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变更仲裁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进展暨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保全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800 号),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十四名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东方中科(002819.SZ)对应补偿股份,由申请人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 注销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补偿股份合计 42,797,306 股,十四名被申 请人应配合申请人完成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返还该等股份对应的累积现金分红款合计人民币 7,248,210.24 元。 具体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24,210,143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4,051,168.60 元; 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568,037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98,238.80 元; 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686,809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118,779.75 元; 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258,199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44,653.97 元; 第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2,663,116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460,570.68 元; 第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08,443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18,754.52 元; 第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3,841,902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664,435.08 元; 第八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2,560,688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442,856.41 元; 第九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49,523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67,981.25 元; 第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96,273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67,109.97 元; 第十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23,111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54,867.51 元; 第十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13,133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61,687.82 元; 第十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320,251 股,返还累积 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28,329.84 元; 第十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397,678 股,返还累积现 金分红款人民币 68,776.04 元。 (二)十四名被申请人按照各自补偿股份占全部补偿股份总数之 比例,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900,000 元、公证费人民币 4,212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 3,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265,267.96 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被申 补偿股份 占比 律师费 公证费 保全申请费 保全保险费 合计维权费 请人 一 24,210,143 56.57% 509,130.00 2,382.73 1,697.10 150,062.08 663,271.91 二 568,037 1.33% 11,970.00 56.02 39.90 3,528.06 15,593.98 三 686,809 1.60% 14,400.00 67.39 48.00 4,244.29 18,759.68 四 258,199 0.60% 5,400.00 25.27 18.00 1,591.61 7,034.88 五 2,663,116 6.22% 55,980.00 261.99 186.60 16,499.67 72,928.26 六 108,443 0.25% 2,250.00 10.53 7.50 663.17 2,931.20 七 3,841,902 8.98% 80,820.00 378.24 269.40 23,821.06 105,288.70 八 2,560,688 5.98% 53,820.00 251.88 179.40 15,863.02 70,114.30 九 1,549,523 3.62% 32,580.00 152.47 108.60 9,602.70 42,443.77 十 1,596,273 3.73% 33,570.00 157.11 111.90 9,894.49 43,733.50 十一 1,523,111 3.56% 32,040.00 149.95 106.80 9,443.54 41,740.29 十二 1,513,133 3.54% 31,860.00 149.10 106.20 9,390.49 41,505.79 十三 1,320,251 3.08% 27,720.00 129.73 92.40 8,170.25 36,112.38 十四 397,678 0.93% 8,370.00 39.17 27.90 2,466.99 10,904.06 合计 42,797,306 100.00% 900,000.00 4,212.00 3,000.00 265,267.96 1,172,479.96 (三)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 9,412,524 元,由申请人承担 40%, 即人民币 3,765,009.60 元。十四名被申请人按照各自补偿股份占全部 补偿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剩余 60%,共计人民币 5,647,514.40 元。申 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用,十四名被申请人应将各自对应分担的 仲裁费人民币 5,6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