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风”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绿岛风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绿岛风董事会根据2026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绿岛风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 体发布了《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 14:30 在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兴 路 15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绿岛风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绿岛风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均为 2026 年 9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绿岛风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48,264,400 股,占绿岛风股份总数的 70.9771%。 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绿岛风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股份数 85,900 股,占绿岛风股份总数的0.1263 %。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绿岛风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绿岛风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绿岛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 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黄贞 经办律师: 黄施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