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985 股票简称:北摩高科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Beimo Gaoke Friction Materials Co., Ltd.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甲 12 号 B218 室)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 128 号 302-1、302-2、303-3 室 二〇二六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募集说明书是本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要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募集说明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1、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接受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4、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99,556,080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如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根据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97,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 起降系统产能扩建项目 100,475.41 88,800.00 2 民航产品产业化项目 33,799.97 30,400.00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3 民航大飞机适航保障能力提升项目 20,506.89 18,8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59,000.00 59,000.00 合计 213,782.27 197,000.00 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时效性等情况进行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投资金额。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限售期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7、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分析了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之“六、发行人董事会声明”之“(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和“(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公司本次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重大风险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或风险: (一)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95,401.63 万元、53,789.9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