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A 股简称: 吉林化纤 保荐代表人名称: 韩晓雄 上市公司 A 股代码: 000420 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 年 3 月 27 日,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林化 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6 年 4 月 5 日作为股权 登记日实施,于 2006 年 4 月 6 日实施后复牌交易。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持 有的非流通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作为吉林化纤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对吉林化纤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吉林化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吉林化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吉林化纤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 东,按每 10 股流通股获付 3.2 股的比例安排对价,对价股数共计 62,158,636 股; 对部分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及股份处于冻结、质押状态的非流通股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纤集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吉林化纤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吉林化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 2006 年 3 月 27 日经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以 2006 年 4 月 5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 2006 年 4 月 6 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即 2006 年 4 月 6 日),吉林化纤非流 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一)化纤集团承诺其所持股份在法定锁定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的股份,十二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二)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三)由于吉林化纤股改时尚有部分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及股份处于冻结、质押状态的非流通股股东,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化纤集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被代为垫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法定锁定期满后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化纤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化纤集团的同意并由吉林化纤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三、股改限售股持有人关于本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原股东兖矿集团第七十工程处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 2006 年 4 月股权分置改革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上市交易或者对外转让的情况。兖矿集团第七十工程处因营业执照被吊销,2025 年 7月,其所持吉林化纤股份变更至其开办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东能源”)。2026 年 2 月 5 日,山东能源归向化纤集团偿还了代垫付股。 山东能源(兖矿集团第七十工程处)、化纤集团均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四、吉林化纤股本及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剩余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化情况 (一)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1.2006 年股改时公司股本情况 2006 年 4 月 6 日,吉林化纤实施《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所持有的发行人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 向 2006 年 4 月 5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按每 10 股流通股获得 3.2 股的比 例支付对价。股权分置改革后,发行人股本总数为 378,257,464 股。 2.2014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增加股本 根据公司《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公司非公开发行 338,345,864 股普通股,2014 年 12 月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股 本总额为 716,603,328 股。 3.2016 年 5 月,非公开发行增加股本 根据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公司 非公开发行 268,750,000 股股票,2016 年 5 月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985,353,328 股。 4.2016 年 9 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 2016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985,353,328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985,353,328 股,不送红股, 不派发现金红利。该预案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经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转股后股本总额为 1,970,706,656 股。 5.2021 年 2 月,非公开发行增加股本 根据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公司非公开发行 197,604,787 股股票,2021 年 2 月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股本总 额为 2,168,311,443 股。 6.2022 年 7 月,非公开发行增加股本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公司非公 开发行 290,556,900 股股票,2022 年 7 月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2,458,868,343 股。 (二)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剩余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演变情况 根据《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司限售股原股东兖矿集团第七十工程处持有吉林化纤 346,6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按每 10 股流通股获付 3.2 股的比例,化纤集团代兖矿集团第七十工程处先行垫付 117,080.50股。 2016 年吉林化纤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完成后, 公司原限售股股东兖矿集团第七十工程处持有吉林化纤693,2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对应化纤集团先行垫付股份变更为 234,161 股。 兖矿集团第七十工程处因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兖矿集团第七十工程处将持有的吉林化纤股份持有人变更为山东能源。2025 年 7 月山东能源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证券过户登记。2026 年 2 月 5 日,山东能 源归向化纤集团偿还了 234,161 股代垫付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东持有的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和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 股份数量(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4,161 0.0095%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459,039 0.0187% 五、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数量为:693,200 股 (二)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流通日为:2026 年 9 月 14 日 (三)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单: 持有有限售条 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上市数量 剩余有限售条 股东名称 件的流通股股 比例 (股) 件的流通股股 份数量(股) 份数量(股) 吉林化纤集团 234,161 0.0095% 234,161 0 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 459,039 0.0187% 459,039 0 有限公司 合计 693,200 0.0282% 693,200 0 六、其他事项 吉林化纤 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原保荐代表人王静波女士已退休,为保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开展,东北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韩晓雄先生接替王静波女士负责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作为吉林化纤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截至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