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67 证券简称:纳百川 公告编号:2026-035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根据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及需要,为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能力及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持续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价值。公司拟与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金鼎”)共同出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并签署了《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所有有限合伙人之共青城甘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共青城甘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该基金计划总规模为10,0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9,90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99%(以下简称“本次投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306470590F 成立日期 2014-07-10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 22 号 1 号楼 5 层 A602 法定代表人 刘扬 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 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 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 经营范围 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 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控股股东) 北京同创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 100% 司 实际控制人 何富昌 方圆金鼎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 履行登记备案说明 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18653。 2. 方圆金鼎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方圆金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 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甘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金融大街 1 号基金小镇 7 号楼 134 室-03 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姓名或名称 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 (万元) 例 北京方圆金鼎投资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货币 100 1% 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 有限合伙人 货币 9,900 99% 有限公司 该合伙企业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基金备案手续。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共青城甘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合伙企业规模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壹亿元整(RMB10,000 万元),由全体合伙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目标募集规模分为初始募集规模及后续募集规模,初始募集规模为本合伙协议另附附件所列的各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壹亿元整,后续募集规模指首次募集完成后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增资扩募所确定的募集规模。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二分之一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一次或者多次后续募集以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接纳现有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并相应增加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后续募集规模”)。 (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四)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出资进度 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全体有限合伙人应当于本合伙协议签署后,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六)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满七年之日止。其 中,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届满五年之日(含)止为本合伙企业投资期,投资期结束日次日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进行一次或多次延长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后按照相关条款约定再进行延长的,自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延长期。 (七)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1. 在境内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交易所(包括不限于纽交所、港交所等)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等; 2.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 3. 被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或其他产业或机构投资者等收购; 4. 股权回购、清算退出等; 5.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退出方式。 (八)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九)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和投资决策 1. 投资方向:本合伙企业以国家产业政策及“十五五”规划为导向,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投资于具备核心技术优势、与公司主营业务及上下游产业链具有协同效应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兼顾投资于新三板已挂牌、股权类基金份额和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机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限制投资行业或投资领域。 2. 投资方式: (1)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投资方式等。 (2)按本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决策程序通过后,合伙企业可通过投资其他基金或投资工具(包括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基金,投资平台等)进行间接投资。 3. 投资决策: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企业针对:(1)是否投 资某标的公司项目的决策事项(包括以已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所得款项进行再投资的事项);(2)是否退出已实际投资项目的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减资清算、资产出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