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蔚蓝商务港 E 座 15 楼 邮政编码:230031 电话:0551-62915500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天睿”或“本所”)接受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瑞达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 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 C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8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823,36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548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8,271,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99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52,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777,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25,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20,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85,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86】%;反对【25,312】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2】%;弃权【20,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子 庆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文 超 梁 辰 202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