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盛新锂能”)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将本次发行报告期更新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就前述报告期更新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变化,本所 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避免歧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补充期间”指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会、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2. 查阅现行有效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 查阅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会议”)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合法、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的《营业执照》;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4.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会、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 A股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 A 股股 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会、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2. 查阅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的征信报告; 3. 查阅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4. 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 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 6. 查阅发行人于 2026 年 9 月更新编制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7. 查阅 PT River Hope Consulting Indonesia 律师事务所就 PT CHENGTOK LITHIUM INDONESIA(以下简称“印尼子公司”)更新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印尼法律意见书”),Hofisi & Partners CommercialAttorneys 律师 事务所就 Max Mind Investments (Zimbabwe)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津巴布 韦子公司”)更新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津巴布韦法律意见书”), Castañeda Nordmann y Bustamante 律师事务所就 SALTA EXPLORACIONES S.A. (以下简称“阿根廷子公司”)更新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与印尼法律意见书、津巴布韦法律意见书统称“境外法律意见书”); 8.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9.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10.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至第二十一节部分列示的其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会议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会议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 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会议的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大信审字[2026]第 2-00800 号《审计报告》并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