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相关要求,为明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将紧密围绕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综合考虑监管要求、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以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研究制定合理分红比例与分红频次,向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可预期的投资回报,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实现企业价值、股东利益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且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主要进行现金分红。特殊情况包括: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偿付能力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限制公司现金分红;其他不适合现金分红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根据届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和需求、经营业绩、股东回报等因素,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在考虑上述因素并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股本规模等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五、规划的制定、执行、调整决策及监督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4.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5.公司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