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精智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方军、谢欣灵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627.SH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0 号)批复,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智达”、“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 2,350.29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6.7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923.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98,656.46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本次发行的需要,经股东会授权,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由国泰海通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国泰海通作为精智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承接精智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6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6 年上半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 工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 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 督导的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 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的其他文 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督导 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 期间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义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 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 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 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 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 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 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平。 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 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 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 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 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 性。 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 息。 项目 工作内容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 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 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 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息披露。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 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 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及时、充分履行承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 露。 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 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 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 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市公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会等方式,关 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会等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 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 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 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事项。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 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常;(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 项。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 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 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交 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 出现该等事项。 行信息披露义务。 项目 工作内容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 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一)主要业务 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 风险事件;(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结;(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四)控股 出现该等事项。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 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六)交易所或者保 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 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 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 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 见并披露:(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 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二)核心技术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员离职;(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 出现该等事项。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 现重大纠纷;(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 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六)交易所 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 形。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 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