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368 人 调整为 1366 人,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3100 万份调整至 3099.85 万份。除上述 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 1、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处。 3、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恒生电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恒生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未来发展的其他人员。 4、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除恒生电子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3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99.85 万份股票期权。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