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428-10 号 致: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歌尔股份”)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制定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歌尔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 (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修订稿)》”)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 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 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 等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本次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3、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考 核办法》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 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 4 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2023 年 7 月 20 日、2023 年 7 月 29 日,公司分别披露了《歌尔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补充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王琨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 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歌 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7、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153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更 或离职等,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数由 5,704 人相应调整至 5,551 人,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21,000 万份调整为 20,899.09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 量不变;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5,5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899.09 万份股票期权。 5 8、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该次调整以及该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 见,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551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0,899.09 万份,并 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9、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调整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8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5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0,899.09 万份。 10、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1